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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后设立抵押权,如何认定抵押合同的效率?

王* 宁夏-固原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6.29 14:17:06 428人阅读

我闺蜜的老公最近生意出了问题,就将他们一套空的房子的买卖合同抵押给了他的朋友,还在公证处签了房屋买卖抵押合同,向朋友借了70万,后来朋友只给了20万就不给了,想问房屋买卖后设立抵押权,如何认定抵押合同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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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和办理抵押登记的一般操作流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就抵押财产再次订立抵押担保协议后,本应到登记机关先申请办理涂销原抵押权登记,然后再申请办理新的抵押权登记,对抵押物新设立抵押权。

2020-06-29 14:3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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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以上就是对“因房屋买卖设定抵押权 如何认定抵押合同的效力”相关问题的解答。

2020-06-29 14:19:06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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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抵押担保要如何设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抵押担保的债权是指通过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上设定的抵押权而担保其实现的债权。在承认抵押权从属性立法的国家和地区,抵押权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种类,法律一般不作限制,债权的发生原因如何对抵押权的实现并无影响,即使公法上的债权,如税法上的债权,也可作为抵押权担保的债权。

您好,关于在建工程是否可以设立抵押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买了设有抵押的房屋该怎么办
1、为房屋抵押人清偿债务,注销房屋抵押后办理房屋产权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
(一)款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2、可以要求退房并可以要求房屋出售人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如前所述,如果卖方向您隐瞒了该房屋已抵押的法律事实,根据上述规定,不仅可以要求房屋出售人返还您已付的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您因此造成的损失,还可以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设有抵押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设有抵押而办不了房产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合同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呢?
1、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即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2、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3、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同意并能够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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