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裁决有以下特点:
(1)撤销裁决的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救济途径与用人单位不同,根据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的救济途径是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申请撤销裁决;反之,用人单位只能申请撤销裁决,而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2)申请撤销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决。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申请撤销裁决,不影响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的履行。法院做出撤销裁定之前,仲裁裁决仍然有效。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4、仲裁裁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5、证明收到裁决书时间的材料。 6、仲裁协议或者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的复印件。 7、当事人认为可以支持撤销仲裁裁决的其他证据材料。 8、诉讼地址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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