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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的配偶因工份死亡,出借人能申请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吗?

159****1138 内蒙古-乌兰察布盟 个人债务咨询 2020.06.21 22:39:28 365人阅读

借款人的配偶因工份死亡,出借人能申请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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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济南 咨询解答:83083条

肯定是不能的,有没有法院上诉的判决呢?

2020-06-21 22:41:03 回复

少数领导干部通过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搞“一家两制”“官商一体”,容易滋生结、、不当利益输送等问题,即便合法经营,也容易给人留下“瓜田李下”,有权力影子、因素的印象,其危害不可低估,深为群众诟病。  一是强化监督。纳入巡视工作、述责述廉和民主生活会内容。  二是强化检查。开展专项核实,并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漏报、瞒报行为。  三是强化规范。实行一方退出,存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拒不退出的,领导干部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这里的“退出”,应以实际退出企业经营管理、不再实际控制企业或者股权股份、不再获取相应收益来判断,防止“名退实不退”,这是减少存量。实践中,将实行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必须先规范后任职,否则不予提拔,这是遏制增量。  四是强化追责。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或者不及时予以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故意规避本《规定》或者“名退实不退”搞虚假退出,甚至在退出时搞利益输送的,将严肃处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指按照这个数字计算应该缴纳多少公积金。一般是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比如上年平均工资,今年的缴存基数就是,按照个人、单位各缴纳12的标准。今年每月个人缴纳240,单位缴纳240。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一律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职工上年度月工资基数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核定缴存基数。

   在房屋/车辆按揭贷款中,贷款银行是否必须要求购房人/购车人(即机动车登记证上记载的车辆所有权人,该人同时也是借款人和抵押人)的配偶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签字本所认为:2000年12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本所认为,从上述规定并不能得出房屋/车辆按揭贷款项下的房屋/车辆抵押须经借款人(抵押人)的配偶同意的结论。理由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房屋/车辆的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房主/车主即为所有权人,因此,如果产权证书并无借款人的配偶为共有人的记载,则该房屋/车辆属于借款人本人所有,其配偶并不享有共有权。换言之,该房屋/车辆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适用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认定抵押合同的效力。进而,借款人本人有权以该房屋/车辆设定抵押,抵押合同无须获得借款人配偶的同意。根据《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并不一定都属于共同财产,除非明知夫妻之间依法确定的财产分割/共有状况,否则相对人无法判断上述财产在实质上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因此夫妻一方依照《婚姻法》的规定而对其配偶名下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或相关约定,仅在夫妻之间具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结合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制度中体现的保护交易安全的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及善意取得制度,我们认为,相对人依照所有权证书上的记载确认所有权人并与之交易,应属合法有效,该名义所有权人的配偶或其他实质共有人不得向相对人提出抗辩。退一步讲,即使认定记载于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为取得该共同财产(购买该房屋/车辆)而发生的贷款债务也应属于共同债务,应以包括该房屋/车辆在内的共同财产清偿,进而以该房屋/车辆设定抵押担保的行为亦应属合法有效。即使对于共同财产,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也体现了夫妻一方有权进行处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原则,本所认为:除非贷款银行明知购房人/购车人(即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所有权人,该人同时也是借款人和抵押人)与其配偶之间存在确认房屋/车辆属于共有财产的约定,否则在房屋/车辆按揭贷款中,贷款银行不要求借款人的配偶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签字同意,也不会对贷款银行抵押权合法性和效力产生不利影响。但为避免疑问及稳妥起见,贷款银行仍可要求借款人的配偶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签字以表示确认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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