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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申请了仲裁了,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期限多长时间

黄* 辽宁-阜新 仲裁咨询 2020.06.20 15:55:52 342人阅读

您好,我叔叔前段时间在出差的途中,我叔叔的车子发生了交通事故,申请工伤的时候,公司不愿给赔偿金,我叔叔申请了仲裁了,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期限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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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结果出来后,也就是仲裁裁决书下达后,在15日内,双方不服,可以上诉至当地的人民法院,如果15日内双方未上诉,裁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可以拿着裁决书去单位执行,如果单位拒绝支付裁决书上支持的请求,可以当当地的人民法院的执行庭去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时间大概6个月。

2020-06-20 16:07: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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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实有错误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了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
扩展资料: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020-06-20 15:57:52 回复


1、申请强制执行,首先必须裁判文书生效。有15日的上诉期,所以从你和单位收到裁决书之日的第二日起算15日内,如果你和单位都没有上诉的,则仲裁裁决书生效。如果在生效后的10日内,单位没有自觉履行的,你可以在10日后向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决文书才生效,生效之后,就是履行的问题,履行时间是10日,超过10日对方还没有履行的才能申请强制执行,所以,能提出申请也就是是25日后。
2、你在向法院申请执行前,应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裁决生效证明,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该向法院提交书面的执行申请书、仲裁裁决书、裁决生效证明、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对方的工商登记资料。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是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但如果有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首先应该向法院立案庭提交执行申请书,法院受理后将案件移送执行局,再由具体的执行法官采取执行措施进行执行。
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5、《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对仲裁裁决监督的情形,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1.人民法院裁决仲裁裁决的效力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决是人民法院司法监督权的一个重要体现。仲裁协议是仲裁的依据,其有效或无效直接关系着仲裁能否进行的问题。《仲裁法》 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 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撤销仲裁裁决
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第5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使已经生效但确有错误的裁决得到纠正,赋予人民法院对终局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我国仲裁法关于撤销裁决和不予执行所规定的法定事由不相统一,将会导致以下两点后果:
  第一,增加司法审查的负担。当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如果不服,将有可能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或者不予执行的申辩。由于仲裁法未明文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权利,因而对两项权利当事人都有权行使。在当事人先后两次行使权利时,可能出现如下情形:当事人为对抗对其不利的裁决,在以撤销裁决的法定事由提出申请之后,如果被法院裁定驳回,仍有权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后,以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如“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次向法院提出对裁决的司法审查。从法院的角度看,可能出现的情形是:先由中级法院审查仲裁裁决是否违反了程序或者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因素,在作出驳回当事人撤销裁决申请的裁定之后,经当事人行使申辩权,再由受理执行的法院对仲裁裁决是否违反实体法律进行更全面的审查,最后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或者继续执行。这样一来,对仲裁裁决的审查比对一审判决的审查还要复杂。显然,这将大大加重司法审查的负担。造成司法审查负担加重的


一、《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二、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了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而又具有效力的裁决得到纠正,《仲裁法》赋予人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法院在出现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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