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劳动争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法律规定裁决生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是对全案重新审理。
1、申请仲裁人应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2、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劳动争议 3、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 4、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 4)仲裁机构有统一的封面提供,申诉人可直接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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