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活动中涉及的仲裁领域不同,是否能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也不一样,从三个方面看该问题。r
一、关于“一裁终局”的仲裁情形r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即除上述(一)、
(二)款情形外的劳动争议的仲裁均实行“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书下达后就产生法律效力,不能撤销其仲裁裁决。r
二、实行“一裁二审”的情形r 《仲裁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当事人或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诉的,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仲裁裁决即为失去法律效力。r
三、有争议的“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之诉r 对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进入了诉讼程序后,仲裁裁决应暂时失去法律效力,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到仲裁裁决的效力。结果有三种可能,第一种是法院支持“撤销仲裁裁决”的诉求,即否定了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理所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种是原告撤诉情形,原告撤诉后,纠纷案又回到仲裁裁决状态,仲裁裁决应恢复法律效力;第三种是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诉求”,即支持仲裁裁决,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诉求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应恢复法律效力。
1、仲裁受理范围小于诉讼,但也就是法律有所限制而已,并非那么夸张,一般的民事案件都可以审理。
2、仲裁审理原则上不公开,但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可以公开审理,一般不公开的不多;仲裁裁决并非是不公开的,法律没有这方面的限制。
3、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但法律也规定了不服仲裁裁决的法律救济。
4、参看3。
首先要知道仲裁的适用范围。所谓仲裁,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但不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纠纷是不能仲裁的,如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等,这些适用专门的仲裁程序。
如题所述,劳动争议应有适合专门的劳动仲裁来受理,而劳动仲裁一般程序是先仲裁调解为主,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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