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批准,中级人民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实践中,现在都是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没有任何异议。对了,最重要的一点忘记说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仲裁的执行不是中院管辖原则,而是多为基层法院管辖,数额高的由中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于执行法院级别过低,在确定执行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随意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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