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2、司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个人账户用完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累计自负600元、退休人员累计自负400元之后,在职职工在3000元内按60%结付,退休人员在3500元内按70%结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基本药品目录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结付比例提高到在职职工80%、退休人员90%。就医时直接划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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