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把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因仲裁委员会不是民事主体,而是公断机构,起诉劳动当事人仍是当时的劳动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或者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或者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某某纠纷一案,不服某某人民法院作出并于某年某月某日送达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案号)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者对具体的改判请求写明);
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主要详述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或者审判程序予以有理有据的反驳,达到二审法院改判的目的。整个上诉的核心可归纳为,“一审判决是错误的,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
此致
某某中级(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律师特别提醒:针对民事上诉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收到一审判决的次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应当在收到一审裁定的次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若未在上述期限内提起上诉,又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情形的,二审法院不会受理。
虽然劳动法方面无明确限定,但是“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维护裁判效力,防止滥用诉权的重要手段。“一事不再理”原则,表示一个合格法庭的奏效裁决对于同一诉讼的各方当事人都是终局的。根据我国仲裁法第9条的限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规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纷争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诉讼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基于同一个合同关系,同一个当事人,同一仲裁请求,提起两次仲裁,显然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仲裁原则,隶属滥用权利,浪费仲裁资源。裁决的实质上的约束力,就是既判力,即一个确定裁判作出以后,后来的任何裁判都不得与该确定裁判的内容相抵触。我国有学者认为,既判力要求法院的裁判确定以后,无论该裁判可否存在误判,在未被其他法律文件依法变换或者撤销之前,当事人和法院都要受裁判的拘束,不得就该裁判的内容进行任何意义上的争持。仲裁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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