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你对此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人民应当受理。人民受理后会对仲裁时效进行审查,如果有时效中断、中止事由,你应当向提出。如果没有中止、中断事由,申请仲裁期限确实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人民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建议在发生劳动争议法人情况下,应当尽快维权,并保留证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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