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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人把消防管道损坏,导致电梯损坏,物

183****8616 江苏-南京 工伤纠纷咨询 2020.05.14 23:00:43 365人阅读

装修工人把消防管道损坏,导致电梯损坏,物业起诉业主,请问物业是否具备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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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2545条

你好可以要求将装修公司追加进诉讼。

2020-05-15 10:52:10 回复

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有明确处罚规定,具体如下:《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扩展资料
1、《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楼梯间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同时也是消防通道,不得私自占用,电梯口加装防盗门,可能涉及到占用公共通道,违反《消防法》相关规定。每个楼层的电梯口,也属于整座大厦业主公摊范畴的一部分,一旦业主私自改动,便是对其他业主建筑区分所有权的触犯。  物业处发现这种情况,应该通知并制止业主,或者报告相关部门处理。消防部门确认该做法涉及占用消防公用疏散通道,有权责令业主恢复原样。  新修订的《消防法》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项、
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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