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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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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挪用了5000块钱走,犯罪吗?

ask****521 广东-深圳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0.05.05 08:57:09 304人阅读

员工挪用了5000块钱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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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70107条

需要根据犯罪情节确定,如果涉案人员已经被刑事拘留,那么近亲属应尽快当面咨询律师,由律师携委托手续会见涉案人员,了解案情后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等阅卷,掌握侦查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情况,了解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等信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刑罚,需要根据会见、阅卷、与办案人员沟通后的结论来进行预估。在全面了解案情后,确定辩护方向,选择进行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从而让犯罪嫌疑人摆脱刑罚或取得从轻、减轻刑罚的成果。

2020-05-06 13:20:30 回复
地区:广东-深圳 咨询解答:4276条

数额太小,不构成犯罪。

2020-05-05 10:49:29 回复

如果非办案需要或未经相应的程序审批,公安人员以不良目的私查他人信息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涉嫌滥用职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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