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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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物权法规定,分割共有财产的基本原则有三:
一、依据共有人约定分割的原则
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例如,没有经济收入的某个共有人的父亲病重,需要分割共有财产,获得给父亲看病的钱。在这种情形下,虽然共有人有不能分割共有财产的约定,但父亲患病的共有人属于本条规定的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形。
第二个账户是杠杆账户,也就是保命的钱,一般占家庭资产的20%,为的是以小博大。专门解决突发的大额开支。
这个账户保障突发的大额开销,一定要专款专用,保障在家庭成员出现意外事故、重大疾病时,有足够的钱来保命。这个账户主要是意外伤害和重疾保险,因为只有保险才能以小搏大,200元换10万,平时不占用太多钱,用时又有大笔的钱。
这个账户平时看不到什么作用,但是到了关键
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存在代位继承的问题。代位继承权仅仅适用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情况。当然是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那么被继承人财产是否就会作为无继承人情况处理还是要具体看的。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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