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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向当事人出具“指定监护人通知书”

189****6299 江苏-淮安 人身侵权咨询 2020.04.23 16:24:17 308人阅读

民政部门当事人出具“指定监护人通知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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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16:28: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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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2020-11-24 14:18:38 回复

可指定监护人的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和法院。 指定监护人,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的指定履行监护职责的人。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法律规定 对指定监护不服的 可以起诉。如果仅仅是 对指定监护要求变更 还是要求居委会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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