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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复产后公司以疫情为由降低工资合法吗?

甘* 海南-省直辖 劳动争议咨询 2020.03.20 10:37:31 325人阅读

原本公司规定春节放假时间是2020.1.23-2020.1.30日,因为疫情暂缓开工,到2020.2.22才开工,上班后公司业务也不太好,这周一开会公司决定每个员工工资减20%,就想咨询公司以疫情为由降低工资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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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反面通过各种方式降薪是违法的,确实因为疫情影响无法开工,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可以

2020-03-20 10:48: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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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的
工资属于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减少工作、降低薪酬属于对劳动合同重要事项的变更,企业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而不能单方调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该条也明确了协商一致的前提条件,企业如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受到影响和冲击,生产无法达到饱和状态,员工工作减少,那么根据劳动法按劳分配的原则,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降低工资,共度时艰。

2020-03-20 10:38: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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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合同有了明确的工资约定,企业是不能单方面要求降薪的,这种情况企业构成违约,员工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如果有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者业绩相关;
劳动者业绩又和劳动报酬挂钩的,可以依法降低劳动报酬;除此之外,只能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降低。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
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法律意见】
  岗位变更,工资降低是否违法:
1,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的,就不违法;
2,如果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单方面决定调整其岗位和工资待遇的,就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原则上,应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4,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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