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前,应与被告的父母或者近亲属取得联系,如果被告的父母或者近亲属联系不上被告,则可公告送达相关手续,切不可仅凭邮寄的快件被退回的快递回执来断定被告下落不明,进而就采取公告送达。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提起离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离婚之诉。由于离婚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正常采取的方式只有公告送达。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下落不明该怎么办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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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较为合理,理由如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
20)17号),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应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得仅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公告费不在当事人需向人民交纳的诉讼费之列。因此,当事人不交纳公告费、人民不能按照“拒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审理后,如确定该公告费确实应由当事人承担,可以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但人民不得代收代付。
新疆西北律师事务所
新疆大学法律本科 执业于新疆西北律师事务所。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律师执业经验丰富。擅长离婚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劳动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公司法务、刑事辩护等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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