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秀的职业素养:可以通过律师的资料、评价记录等信息来判断;
2、较快的响应速度:可以通过律师的服务记录来推测;
3、诚恳的服务态度:可以通过律师的解答咨询内容来辨别。
1、优秀的职业素养:可以通过律师的资料、评价记录等信息来判断;
2、良好的形象气质:可以通过律师个人照片、音视频讲解直观感受;
3、丰富的执业经验:可以通过律师的亲办案例来佐证。
结论:被告住所地。
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立案登记制,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法院才应予受理,否则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其中,原告提起的诉讼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之一。
换句话说,原告只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可能会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您好!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结论:不算。
解析:
如果父母在去世前就把房子过户给别人的,房子的产权已经变了,所以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您好!具体要看怎么处置,如果所示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法定继承人之中的某一个继承,是遗产但是由遗嘱被指定人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问题示例
两个人因为起争执打架,一方重伤住院,另一方当场被抓,已经关在看守所一个月了,家属也不知道什么情况;取保候审怎么办理?情况有多严重?会坐牢吗?家属可以去看守所探望吗?
欠钱不还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向法院起诉处理,当事人可以提交相关借款的证据和材料,在规定的诉讼时效范围内向法院起诉处理,具体情况下可以由法院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后来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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